来宾市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进一步规范全市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,保证公正合理地选拔任用科级干部,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,根据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、《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》及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,必须坚持下列原则:党管干部原则;任人唯贤、德才兼备原则;群众公认、注重实绩原则;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;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工作部门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、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、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、市人大机关、市政协机关、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群团机关的科级干部;市辖6个县(市、区)的科级干部。
市相当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二章 选拔任用
第四条 科级干部职务名称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内。
第五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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